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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轴货车载货新规定
1. 总质量在12吨以上的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载明的总质量。
2.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五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应配备制动装置。
3.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应以车辆出厂说明中标注的整备质量与最大允许总质量两者中的较小值为准。
4.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应与车辆行驶证标注的总质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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