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0日,原告GS与被告青岛SD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SD公司”)签订北京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购买了一部品牌为北京B**的绿色越野车,合同约定车辆质量标准按北京汽车北京BJ40试驾车配置,车款9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付了全部车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由于原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方向盘抖动、车身异响等故障,遂于2015年10月20日在被告的4S店做了售后服务检测,发现涉案车辆在2014年6月20日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并造成2人重伤,车架子严重变形、车漆多处脱落等后果。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事宜,被告于2015年11月22日将车款全部退换给原告,但对后续的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
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涉案车辆出现过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质量严重贬损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事实,私自维修后诱使原告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应承担车辆价格三倍的赔偿。